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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格简讯丨民宿、酒店隐形偷拍产业链的责任承担与防范—菲格律师参与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说法时间》直播节目

2019年5月29日上午在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童晶晶律师参与了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说法时间》栏目直播,此次节目直播话题为“关于民宿、酒店隐形偷拍产业链的责任承担与防范”。

此次节目直播历时半个小时,童晶晶律师就酒店、民宿隐形偷拍产业链问题分别从隐形偷拍事件涉事主体责任承担、事件监管主体以及住宿者如何有效预防三个方面与主持人进行了对话。其中童晶晶律师对民宿、酒店隐形偷拍事件涉事主体责任承担做了详细说明。
此次直播童晶晶律师以两例社会影响较大的酒店隐形偷拍事件作为切入点,首先对此类酒店、民宿隐形偷拍事件监管主体做出解答;其次,针对窃视专用器材生产者、使用者、销售者等涉事方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分析,童晶晶律师从法律角度分别说明了:
1、未经许可擅自买卖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人并不对侵权行为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卖家在销售时违反相关规定,所出售的摄像头属于国家规定的特殊器材,或是没有销售许可等相应资质,卖家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相关部门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令《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同时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擅自安装摄像头、偷拍别人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关于公民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规定公民主张侵权责任赔偿。同时,使用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安装者和拍摄者私自传播包含淫秽内容信息,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租房平台、酒店作为出租方,在出现偷拍偷录情况时,即便其自身不是这些设备的安装者,且对此也不知情,依然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没有对承租方的人身安全、人格权利尽到保护的义务,均具有一定的过错。承租人可以选择违约或者侵权之诉来向租房平台、酒店方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
随后,童晶晶律师着重就隐形偷拍产业链责任承担进行阐述。针对产业链条上的各个主体,窃视听器材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者及偷拍视频的传播者等多个主体,从民事、行政、刑事等多方面就上述涉事主体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详细解答。童晶晶律师强调,对于上述违法犯罪人员,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严格对其进行打击。
直播最后,为了避免更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童晶晶律师建议大家在因出差、旅游等事宜外出住宿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所住房间的安全检查工作,尤其是洗手间、玻璃、空调等位置的检查,建议各位住宿者在住宿过程中,如发现住宿房间存有偷放窃视听器材的情形应立即向工商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